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 2021-12-02 点击: 0 次

为进一步完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制度,国家能源局于近日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国家能源局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重点围绕“减条件、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原则,大幅简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切实降低制度成本和企业负担。在此基础上,2020年底正式上线运行的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许可申请“一网通办”和许可信息“一网通查”。截至2021年9月底,全国取得许可证企业已近30000家,其中约89%为民营企业。

多元化市场主体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格局的相对成熟,以及“互联网+许可”新型审批模式的构建形成,对作为“证后”许可管理重要程序性行为的注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规范化、精细化要求,有必要对相关制度规范予以补充完善。

一是进一步维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的需要。通过规范和完善许可退出机制,促进持证企业“新陈代谢”,更好维护市场秩序,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二是进一步完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制度的需要。通过紧扣工作实际,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更加切实有效地指导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规范开展许可证注销工作,形成覆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全周期的制度体系。

三是进一步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流程的需要。通过对许可证注销的开展方式、办理时限、所需材料等具体工作事项进行细化和规范,确保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全流程的严谨统一。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4章18条,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其中,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的法律依据,以及许可证注销管理工作的目的、适用范围及实施原则;第二章“注销的适用”主要规定了撤销、撤回许可,以及依法吊销许可证等需注销许可证的法定情形及有关工作要求;第三章“许可证的注销程序”重点对注销许可证的实施主体、工作流程、办理时限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第四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积极做好政策宣贯、业务指导等后续保障工作,切实将《办法》全面落实到位,更好维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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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制度,国家能源局研究制定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并经2021年第3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21年9月26日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注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制度,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注销管理,保护被许可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注销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许可证注销是指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以下简称许可)存在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许可证被依法吊销以及终止等法定情形,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的行政许可程序性行为。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撤销、撤回许可和吊销许可证,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能源局对其派出机构实施的许可证注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 许可证注销的实施,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注销的适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二)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批准的;

(三)被许可人因解散、破产、倒闭、歇业、合并、分立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中所称许可依法被撤销,包括下列情形:

(一)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的;

(五)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中所称许可依法被撤回,包括下列情形:

(一)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准予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许可被终止的;

(三)依法应当撤回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撤销许可的决定由国家能源局或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作出;撤回许可的决定由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作出。其他派出机构发现应当撤销、撤回许可情形的,可以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作出撤销、撤回许可决定前,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撤销、撤回许可的事实、理由和处理意见,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和申辩。如被许可人无法联系,由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在其网站公告撤销、撤回许可的事实、理由和处理意见等相关信息,公告期为30日。

对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进行核实;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 本办法第五条中所称许可证被依法吊销,包括下列情形:

 (一)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出租出借许可证、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二)被许可人在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中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者重大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三)依法可以吊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按规定程序实施,并将违法违规事实、行政处罚决定抄告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依据行政处罚决定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作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前,被许可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由相关派出机构组织听证。

在听取被许可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相关派出机构认为被许可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作出吊销许可证的决定。

第三章 许可证的注销程序

第十三条 发生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由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在撤销、撤回、吊销决定生效之日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被许可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时限内交回许可证正本、副本。

第十四条 发生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被许可人应当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提出注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二)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办理注销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未按照本办法